在罗伊案,最高法院自信一个判决可以给妇女带来普遍的福音,因此,不仅宣布堕胎选择为妇女隐私权,而且以妊娠三阶段为基础,划分法律限制堕胎的时间界限,实际上是代替各州议会颁布规制堕眙的立法纲领。
恰恰是这一性质,决定了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影响的司法政策必须法治化之要求。这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中,亦有所反响。
这正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其一些部门所制定的涉及司法的政策,能够成为司法政策的教义学根据。四、我国司法政策的依宪依法完善及其法治功能 经由前文的规范总结可知,虽然当下我国零零总总的司法政策,无论其制定主体如何多元,其目的指向如何复杂,其实践效果如何多样,但总体看来,还是有一定法律根据的。[12]张国庆主编:《公共政策分析》,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第一种情况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能否制定司法政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有关行政权和司法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分工原则,行政机关不能为司法机关制定司法政策。首先需说明的是,并不是任何经由国家司法机关产生的司法政策,都属于内部司法政策。
这里的当下,既可能指一个较短的特定时期,如1983年我国采取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政策等。但行政权每每直接关乎社会方方面面的细碎事务、紧急事务和不确定事务,而法律又极难对这些事务都做出事无巨细的规定,因此,在遵循法治要求和法律原则之前提下,赋予行政在法律上的积极职能,有利于行政行为之效率。原告主张:密苏里州限制堕胎的1596号法令违反联邦宪法。
法律帝国(1996),李长青译,页48—49,327。[50]Tribe教授的基本价值是政府权力的限制,他认为:这一基本价值在宪法演进的历史过程中显现出一些基本模式,无论这些模式呈现什么变化,许多美国人对政府的基本认识并没有改变,这就是政府不会心甘情愿地服从宪法,如果没有来自多数政治之外的某种干预,那么,政府不会保持有效的权力制衡,也不会充分履行它对公众的义务。在1989年的韦伯斯特案,以Rehnquist为代表的多数意见推翻了罗伊判例的三阶段标准,限定和保留了罗伊判例的其他内容。这些标准不是,也不必声称是宪法文本所保护的权利。
爱默森去世之后,他的遗孀接管了司考特。W.N.Eskridge,P.P.Frichey,Legislation:statutes and the Creation of Public Policy(1995),立法:成文法和公共政策的产生,pp.483 484。
这是一个对甲最为不利的结果,因为,甲是按照真实意图在进行选举的。OConnor回答说,谁也无法否认人类性行为具有兴之所致的性质,无法否认人们会根据避孕失败之后能否获得堕胎而作出反映自身观念和自身社会地位的个人决定。20年代之后,最高法院判例所确认的绝大部分宪法权利,都是不能从宪法中找到依据的。[35]E.MeeseⅢ关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机构应当分享宪法解释权的主张,也许无望被美国社会接受,但是,他对宪法文本(the Constitution)和宪法(Constitutional Law)的区分,也许是关于美国宪法最为简明扼要的描述。
法律宣布生命始于受孕,禁止妇女堕胎,则是将一种宗教强加于妇女,从而违反了宪法第1修正案的政教分离条款。不得拒绝对该州管辖范围之内的任何人给予平等法律保护(……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liberty or property,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law)。正是基于这一共识,L.Tribe教授才有理由争辩:一个国家关于基本权利的法律应当一致,而不能象禁酒、交通规则那样由各州根据地方性知识,,自行决定。如果纠正错误会影响法院的合法性,那么,历史上所有错案都不能推翻。
(2)在妊娠头三个月之后、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之前,堕胎危险性增加,政府得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目的而限制堕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保护孕妇健康为必要。1991年,Marshall大法官退休,布什提名C·Thomas出任大法官。
(4)未成年人征得父母同意条款审查。(三)凯瑟案少数意见:遵循错误的前例颠覆法院的合法性 凯瑟案少数意见对OConnor的批驳可以归纳为4点: 1.多数意见一面实质性地推翻罗伊判例,一面虚伪地声称遵循前例。
其一,女人怀孕,男人不怀孕,这是法律不能改变的生理差别,而不是法律制造的性别歧视。裁断具体个案不是凭借一般原理,而是凭借比三段论大前提更为精妙的直觉和判断。原告认为,政府采纳生命起始的某一理论而限制堕胎,违反罗伊判例。[10] 另一方面,代表医疗诊所的Susman律师指出:从1800年以来,美国的堕胎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而世界其他地区的堕胎率是40%。[54] 对于生命始于受孕的观点来说,Tribe教授的看法并不具有杀伤力。3.最高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OConnor的意见是,法院不能用金钱去购买公众支持,法院也没有迫使公众服从指令的独立的强制力(那些微不足道的强制力除外),法院力量是它的合法性——在具体事实背景下解释法律,引申出法律原则,运用法律原则陈述判决理由,因此,一个缺乏原则性正当理由的判决不能成为司法判决。
4.美国宪法涉及的争议千奇百怪:堕胎和隐私权,色情刊物、焚烧国旗和言论自由,同性恋和平等保护,一刀切的退休年龄和歧视老年公民,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划分,新闻自由和民事诽谤的损害赔偿,宗教信仰和义务教育……,在我们看来是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争议都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大法官必须认真回答的宪法问题。罗伊判决的核心规则的渊源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最高法院早先关于家庭、婚姻,收养问题的判例,罗伊判决只是遵循这些判例。
该案原告是宾州5家提供堕胎服务的诊所和一名代表本人和其他人提起集团诉讼的医生。近年来,最高法院权力扩张是司法与法治社会交战,与民主政治交战,与宪法本身交战。
但是,不当负担标准本身并没有成为多数法官接受的规则——主张推翻三阶段标准的是7名法官(持联合意见的3名法官和持异议的4名法官),反对凯瑟判决不当负担标准的是6名法官(持异议的4名法官和持附合意见的2名法官),支持不当负担标准的只有联合意见的3名法官。但是,当法官按照自己的道德哲学去挖掘宪法基本价值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是在行使不受法律限制的裁量权,法官能够从宪法中发现的基本价值,只是他们自己的基本价值。
D.Rhode,Justice and Gender,正义和性别(1989),pp.203—204,208. [6]Roe v.Wade 410 U.S.113(1973). 1987年,原告Jane Roe披露了她的真实身份,她的真实姓名叫做Norma McCorvey。(3)罗伊判例将政府干预时间限定在胎儿具有存活性之后,多数意见对此提出批评,但是,没有任何说理。简而言之,根据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法官可以给自由划定更为宽阔的疆域,法官界定自由不限于宪法条款已经确认的特定自由,只要法官对第14修正案的解释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Thomas为天主教徒,对堕胎问题持保守态度。
其一:一致性(如果每一个人对X的偏好超过Y,那么,整个社会的选择是x)。在参议院听证会上,Thomas以前的女同事 Hill教授到场作证,指控Thomas曾经对她进行严重的性骚扰,Thomas愤怒地予以否认,美同各大电视台现场转播双方对抗场面。
回顾最高法院卷入政治纷争的判例,采取司法克制立场的判例(司考特和布雷西)未必好,而放弃司法克制立场的判例未必坏(当然,好和坏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俗见)。法官尊重民主多数的选择,不管他是否同意这种选择。
多数表决悖论是一个让小孩选择宠物的游戏,甲、乙、丙三个小孩对狗、鹦鹉、猫各有好恶,以下表格反映每个小孩选择宠物的真实意图: 第一选择 第二选择 第三选择 甲 狗 鹦鹉 猫 乙 鹦鹉 猫 狗 丙 猫 狗 鹦鹉 如果按照每人一票,多数决定的规则选出一个宠物,甲和乙形成的多数是选择鹦鹉,甲和丙形成的多数是选择狗,乙和丙形成的多数是选择猫,这就形成多数循环,无法形成决定性多数。孩子出生之后,就被他人领养,她甚至不知道孩子的性别。
司法干预政治的指责只是一个质疑,一个迫使最高法院进行辩解的质疑。一些支持罗伊判例的学者对Blackmun的解释并不感到满意,他们自信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比Blackmun更符合宪法。[64]方流芳:上诉权和司法公正,东方杂志,1996年第1期,页59。[33]Bork,1987年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会上的证词,转引自:F Schauer,Constitutional Law:1989 Supplement宪法:1989年增补本,p.145。
一旦陷入政治问题,法院就会面对公众压力而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解决政治问题应当顺应多数民意。(3)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第24到28周)之后,政府可以为了保护潜在生命或者孕妇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措施,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生命。
法院既没有必要为了显示自己能够对抗公众压力而拒绝纠正错误,也没有必要对公众压力妥协,法官是任命的,而不是民选的,法官根本没有回应公众反应的能力。(备注:1990年,Brennan大法官退休,布什总统提名D.Sourer出任大法官。
德州法律拒绝孕妇的选择权,不仅给孕妇造成显而易见的身心损害,也给违愿降生的子女(unwanted child)及其家庭成员带来沮丧和苦恼,故侵犯了妇女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法官需要证明:裁判符合一个超然于游戏参加者的权威文本,至于法官是比照事实和法律之后得出一个客观结论,还是先形成前见,然后,按照前见去裁剪事实和法律,这是无从考证的法官内心状态——一个由法官职业良心决定的问题。